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工作环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未能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作失职,或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将岗位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受上述处分的人员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一) 党政班子成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三)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的;消极工作,经常请事假、病假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不认真,所办理业务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违反《服务规范化标准》、《文明礼仪公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行为不文明,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或上访经查属实的;
(六)在服务工作中,违反《六项服务措施》和《四个零服务标准》,未能较好履行首问责任,对办事人未能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多次往返,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拖延刁难,不按时办结,造成不良影响的;故意隐瞒服务项目和服务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应提供的服务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拉,对有关材料和手续未能妥善保管登记,造成损坏、遗失、丢失的;
(八)在工作中,违反《廉政准则》和《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相关规定》,接受办事人员或合作单位宴请和礼品、礼金,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小团体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在执行公务中巧立名目乱收费,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十)在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十二)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十三)违反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私自与办事对象洽谈办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违反规定,与办事对象私下串通,制造虚假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十五)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六)对合作单位监管不利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及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处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的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中心按制度做出的处理决定;
(五)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等变相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责任追究或减轻经济处罚。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解偏差的;
(二)因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指示等错误,导致执行过错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利用现有的办公技术手段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九条 中心科室、各管理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法行政、以权谋私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反效能监察制度的工作人员不及时做出处理的;
(三)对上级查处本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给查处违纪违规造成困难的;
(四)各科室、管理部集体违反行政效能监察各项制度规定的。
第十条 各科室、各管理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及内部管理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及内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成立wwwbet3650003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担任组员,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及处理
(一)因失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分别承担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党员干部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非党员干部失职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四)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诫勉教育由中心一把手或分管领导负责实施谈话。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给予效能告诫。诫勉教育和告诫记录在案,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三次(含)以内的,年度不能评优;一年内被告诫三次(不含)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被告诫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效能告诫不服,可以在接到效能告诫之日起10日内向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申诉办理决定由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中心考核办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考核办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中心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由中心党支部书记负总责,党支部其他成员对分管科室和管理部负责,科室负责人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wwwbet3650003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