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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1日

  wwwbet3650003关于下发《wwwbet3650003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管理规定》及《wwwbet3650003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更好地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盟相关要求和管理中心实际,经征求全体职工意见,管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下发《wwwbet3650003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管理规定》,同时,《wwwbet3650003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一并下发,请各科室、各管理部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严格执行。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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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我盟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经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和领导班子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三公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伙食补助费

  1、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来中心检查工作需要用餐的,按照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对口接待,陪同用餐人员不超过3人,接待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一律按照自治区差旅费统一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如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等,由举办方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另行领取个人伙食补助费。

  3、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到各旗县市管理部检查工作、外业调查等原因需要用餐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自治区差旅费统一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原则上相关人员应当自行安排用餐,如接受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统一安排用餐的,用餐报销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00元(按照实际出差人数计算),按照上述标准报销用餐费的,不再另行领取个人伙食补助费。

  4、中心组织各类会议和业务培训等涉及到旗县市管理部人员参加的,由主办科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标明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地点、需要安排食宿的人数及所需相关费用预算等,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参会的旗县市管理部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自治区差旅费统一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由中心按照上述标准安排用餐并统一结算的,不再另行领取个人伙食补助费。

  未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的,超支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二)、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一律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即,火车硬卧、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发票报销。

  2、盟内各旗县市交通费。中心统一安排工作人员到各旗县市管理部检查工作、外业调查等原因或各旗县市管理部工作人员到盟本级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及管理部之间相互学习等,交通费参照自治区统一标准执行,即,凭火车票、客车票据实报销,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的,只报销燃油费,不再另行报销个人交通补助费。

  3、公务用车燃油费。各部门公务用车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兴安盟住房公积金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燃油费按照实际行车里程在核定限额内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租、借车辆(含使用职工个人车辆)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费用按照实际用途、行车里程等支付。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或使用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三)、住宿费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一律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出差地住宿标准执行,公务出差人员要在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2、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到各旗县市管理部检查工作、外业调查等原因或各旗县市管理部工作人员到中心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及管理部之间相互学习等原因需要住宿的,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每天320元标准以内安排住宿。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凭正式住宿发票报销,未按规定提供住宿发票的不予支付住宿费补助,超支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四)、会议费、培训费

  1、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人员要持有会议主办方的通知和中心主任签批意见,按照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2、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要遵守会议主办方的安排,擅自到举办方安排以外的宾馆住宿或擅自改变行程及延长期限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3、会议期间除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正常费用外,其它一律不予报销。

  4、中心统一安排的会议、业务培训等,由牵头主办部门和办公室提出申请和预算,经班子会议研究后,办公室统一组织并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二、办公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办公经费预算要本着即勤俭节约又保证业务正常运转的原则来编制。各科室、管理部要在每年12月份,据实上报下年度办公用品使用科目及数量,中心办公室认真核定后报财审科纳入下年度经费预算。

  (二)、涉及报盟采购办集中采购的商品必须上报盟采购办办理采购手续;涉及中心自行采购的商品由中心办公室在盟采购办确定的定点采购经销单位范围采购;没有集中定点采购要求的商品,由中心办公室择优选取物美价廉、服务上乘的经销单位定点采购。

  (三)、办公用品购置费要做到按月结算或按季度结算,结算时办公室人员要有两人以上签字,要付有办公用品购置明细,确保办公经费使用符合规定,要完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出入库管理。

  三、带薪休假补贴和加班费的使用管理

  (一)、带薪休假补助

  中心鼓励全体职工带薪休假,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带薪休假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批后报中心考核办备案,对未休带薪休假的工作人员,中心按照兴人社发(2014)102号文件规定兑现带薪休假补助(聘用人员带薪休假补助参照在编人员的计算方法和本人实际工资计算)。全年病、事假或产假等其他休假累计超过20天(含)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带薪休假补助。中心考核办要在每年12月末公示职工本年度带薪休假情况。

  (二)、加班费补助

  各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好本部门工作,尽量减少职工加班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时工作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考核办和办公室方可按照加班统计,中心按照实际加班天数予以兑现加班工资,加班和延时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工作日签到、签退制度,各部门安排职工加班要尽量避开法定假日。

  (三)、单位保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单位保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职工绩效工资考核结果、日常遵章守纪情况和实际在岗天数予以兑现,兑现标准按照每年度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保留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确定。

  职工一个月内累计事假3天(含)、累计病假5天(含)以上或有无故旷工行为的,取消当月单位保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季度内累计事假10天(含)、累计病假15天(含)或无故旷工1天(含)以上的,取消当季度单位保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病、事假超过25天(含)或累计无故旷工3天(含)以上的,取消全年单位保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内发生被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媒体曝光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视具体情节同时扣发单位保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其他方面的考核标准、奖罚措施、考核结果运用、绩效工资兑现等按照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报销管理

  (一)、报销审批手续要齐全,报销标准要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支出的由当事人自理;未按规定标准执行的,超支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二)、因公出差期间擅自变更行程或逾期返程的,费用自理,同时按照中心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公出差返回单位后,一周之内要履行报销手续,并将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等一并报财审科备案。

  (四)、公务接待费报销申请单上要注明接待的事由、参加人数及时间、地点,报销凭证要有两名以上参与人员签字。

  (五)、报销凭证要合规,凡娱乐场所、洗浴中心及私人会所等票据或与消费时间、地点等信息不相符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车辆燃油费、过桥费报销凭证等不得集中开据,确因公务接待、下基层检查等原因需多辆车同时出行或借用车辆的,需提供文字说明。凡涉及报销的手续、凭证等需经办公室主任、总会计师审签后方可提交主任签批。

  (六)、差旅费、燃油费及办公用品采购费等符合《兴安盟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的,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办理、开通时间、使用程序等相关事宜,按照财审科统一要求执行。

  (七)、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未达到报废条件的不得申请报废,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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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库〔2007〕63号),兴行署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要求盟直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现结合我单位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

  一、公务卡日常管理

  1、单位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2、职工在公务支出中,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3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能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要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结算。

  3、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4、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至3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透支消费有25天---56天的免息期(即:当月1—31日的累计消费,于次月25日前归还),透支取现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

  5、公务卡及其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及更换并及时告知财审科,由财审科通知发卡银行进行相关数据的更新。

  二、公务卡支付管理

  1、对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正式税务发票、刷卡POS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相关银行消费凭证,今后凡职工出差一律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2、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

  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3万元。

  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因特殊需要,应事前经过领导批准,并通知财审科。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1、公务卡当月消费,次月24日为最终还款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最终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凭证,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POS单(网络支付的,如在网上购买火车票、机票的,要求打印相关凭证作为附件),经领导批准后,到财会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公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POS签购单流水号等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公务卡消费信息,财务人员查询核对公务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3、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①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②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③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差旅费补助等

  ④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4、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也可采用转账支付,但转账对象须是单位账号。

  5、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领导批准。

  6、职工退休后应注销公务卡

  四、本办法由财会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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