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廉政建设和内部风险防控,根据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有关廉政建设及任职回避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工作人员凡有以上条款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我中心担任双方直接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不得直接担任上下级领导关系。
三、工作人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中心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需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实际情况或本人意愿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回避可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之间调整,也可与其它部门协商解决。调整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
四、对新进入的人员应按回避规定严格把关,在考试录用、调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安置等项工作中认真执行回避规定,不得人为地造成新的回避问题。
五、工作人员从事监督、审计、人事考核、奖惩、录用、调配等工作,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以上条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施加任何影响。
六、工作人员公务回避应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经中心审核后,需要回避的及时调整回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七、 中心办公室负责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对无正当理由同拒不服从回避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仍拒不执行回避调整决定的,可按中央、自治区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因主观原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八、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与关键岗位不相容的《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一并执行,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