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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9日

  根据廉政风险防控的有关要求和盟委行署关于重大事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一、中心所根据重要工作的进展、发生的问题、出现的迹象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全面、认真及时地向自治区监管处、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二、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大额资金调拨使用;

  (二)、银行账户开立;

  (三)、年度外部审计;

  (四)、管委会决策会议纪要;

  (五)、委托代扣代缴协议;

  (六)、违法违纪案件;

  (七)、其他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

  三、报备内容及时限

  1、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二天内上报盟委行署、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自治区监管处,突发性事件应在12小时之内报告自治区监管处、盟委行署及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原因、结果、处理情况。对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楚的紧急情况,可先报送初步情况,随着事态的发展,补充报告,报告应遵循逐级报告的原则。

  四、报备的程序、主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重大事项报备工作第一责任人为中心主任,主体责任部门为中心办公室、信息科。具体责任人为办公定主任、信息科科长。

  2、重大事项报备由中心主任签批,按类别由中心办公室、信息科负责上报。

  3、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重大事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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